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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承债格局迎变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28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仅A类及承销排名前20的券商才能继续担任公司债主承,将导致大部分券商失去主承资格,触动诸多中小券商的“奶酪”
 

  文|财新周刊 韩祎 张榆

  一纸征求意见稿,搅起了公司债券承销市场的一片波澜。

  6月中旬,中国证券业协会结束了针对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业内征求意见,最终修订何时出台尚不明确。“提出的意见太多了,毕竟触动了众多券商的‘奶酪’,业内反应很大。”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将与分类评级结果挂钩,必须最近两年内,至少有一年评级在A(含A级)以上;非A类券商的公司债主承销资格与其公司债承销金额行业排名挂钩,必须进入前20位。这意味着111家证券公司将有大部分失去主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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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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