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葛杏航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进入最后冲刺。冬奥持续升温之际,体育领域基础性法律——《体育法》的修改,也日益受到关注。
《体育法》诞生于1995年,不可避免带有时代印记,其行政色彩较浓,条文中关于体育行政部门权力的规定较多,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内容不足。2009年、2016年,《体育法》两次与其他法律打包修改,仅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
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法规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26件中央与国务院文件、31件部门规章及165件规范性文件等。目前,中国体育大部分依赖低位阶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治理,现行《体育法》在实践中显得颇为滞后。比如,《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尴尬的是,体育仲裁的规定至今未能落地。由于体育仲裁制度缺失,在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足球职业联赛中,一些俱乐部球员、教练讨薪无门,足协仲裁委、劳动仲裁委、法院对此类案件“三不管”。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将足协仲裁委等同于《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而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排除法院管辖,各地判决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