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陶景洲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
去年5月,我在财新博客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如何面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文章,简单介绍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就中国三一集团旗下的罗尔斯公司诉CFIUS(美国外国投资者委员会)和美国总统案一审败诉阐述了一些个人观点。不料,一年后“剧情”反转,三一成功“逆袭”:巡回法院确认三一应受到美国宪法项下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CFIUS须向三一披露总统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性证据,且三一有权对该等证据提出反驳;至于针对CFIUS命令的五项诉求,一审时被地区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但巡回法院责令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