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仍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之处,需要在试行过程中逐步明确和完善。
第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够统一。暂行条例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但是,在县市一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存在诸多难点。例如,房屋登记责任原隶属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量较大;但土地登记责任原由国土局下属的科室负责,工作量相对较小。两者如何合并,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产权公证问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实际审查,但登记部门难免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实行强制公证。公证须有公证机构操作,涉及收费,这笔费用谁来出,暂时也未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