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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2014年10月13日第39期
T中
◎ 秦前红 | 文

  司法改革已经按照规划蓝图悄然启动,当下须以临渊履薄之心,慎重处理以下几种紧张关系:

  第一,党管干部与司法人员独立管理之间的关系。未来的司法人员是完全自成一套独立管理评价体系,还是仍然延续技术等级和行政等级并存的双轨制?司法改革关乎大一统的党管干部方式的重大调整,需要在尊重司法规律和坚持组织领导之间找到最为合理的权衡。

  第二,司法地方性和司法人财物统管之间的关系。如果将司法地方化指涉为排除地方党委、政府违背宪法法律规定不当干预法检独立行使职权的活动,那无疑是正解。但是,如果将司法地方化解读为司法只是中央的专享事权,完全排除地方的司法话语空间,则此种解读令人生疑。本次司法改革法检人员的统管也仅达致省管这一层级,而按宪法、组织法的划分,省级也依然不过是地方的一个层级而已。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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