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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言辞罪与非

2014年12月01日第46期
刑法修正案九拟将法庭侮辱、诽谤、威胁行为归罪,引起各方争议
news 原图 2012年3月1日,北京,马金库在法庭上极不耐烦,神情中满不在乎,对被害人家属没有半分歉意,检察官视其为藐视法庭。他身后是被害人的照片。蒲东峰/CFP

  文|财新周刊 欧阳艳琴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刑法修正案九”)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因减少死刑罪名、调整贿赂犯贪污罪入罪情节、衔接反恐法和反间谍法,该草案引发热议。只有部分律师和法学者留意到: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拟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纳入妨害司法之扰乱法庭秩序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1997年以来,“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一次修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确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如此次修改通过,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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