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进行时
这将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上次修订不过五年,足以显示保险行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之快。该建议稿对现行《保险法》的修改共52处,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业务范围、股东准入门槛等多方面均有调整。
比如,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方面,增加了“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两项;调整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如将“年金保险”纳入了人身保险业务的范围,允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等。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告诉财新记者:“感觉《保险法》修订建议稿是把2012年以来的投资新政、一些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等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另外,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从各界反映的意见来看,因《保险法》修订涉及内容多,许多地方还存在争议。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说,“现在的修订建议稿相当于一个雏形,最后的修订稿跟现在这个版本相比应该大相径庭,中间还会有很多变数。”一个月前,他刚刚参加了由保监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人保集团等机构专家参加的《保险法》修订建议稿专家论证会。
第三次修订
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行。2002年为履行加入WTO关于保险业开放的相关要求,保监会对其中保险业法部分进行了重点修订,但对于保险合同法部分并未涉及。
2004年,保监会再次启动《保险法》修订工作,开始第二次大修订。这次工作历时四年多,最终于2009年2月,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次修订不仅限于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也有一些调整。比如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界限,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增设“不可抗辩”规则,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释权,规范保险格式合同,避免霸王条款等。
近几年,保险行业迅速发展,行业内外环境及监管框架已发生诸多改变。比如,险资投资范畴大大拓宽,资本市场的制度和模式不断创新;“偿二代”监管框架已经完善,相关测试也已于近日完成,推出在即;互联网金融大行其道,保险公司也争相“触网”。《保险法》的新一轮修订可谓形势所迫。
2013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保险法》。2014年底,保监会主席助理梁涛曾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保险业法,包括完善保险市场主体制度、偿付能力制度、风险处置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健全法律责任,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目前,中国的《保险法》系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二为一的一元制。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仅修订保险业法有失妥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青武称,历次《保险法》修订,强调的多是保险业法,保险公司不太在乎保险合同的问题,更在乎资金运用;而保监会对保险合同的关注也不够,保险合同中的一些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郑伟也称,“很多人也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做法律修订的机会难得,希望不只修订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部分,也要对这些年司法实践中相对成熟的提法做一些总结和提炼,借这个机会做一个修订。”
争议医责险
在《保险法》修订建议稿中,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一项调整引起颇多关注,即“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条目的增加。
“人身险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做责任保险,这突破了产寿险分业原则,业内对此有些不同的意见。”朱铭来说。
医疗责任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它属于财险范围。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此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原则。
不过,寿险公司对该领域早有所觊觎。朱铭来说,“寿险公司推销商业健康险时,常需要跟医院配合,如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管控之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能明显感觉到跟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不是很协调,因为在管控医疗费用开支上,双方利益是有冲突的,所以寿险公司希望通过医责险的方式协调医院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另外,寿险公司也希望把传统健康保险向外延伸,覆盖健康管理的整个产业链,把产业链里的所有风险都纳入进来。”
这在财险公司看来,显然是动了自己的“奶酪”。他们认为责任险既然归财产险,就不应该由寿险公司来做。如此,两边各执己见。
在朱铭来看来,该领域可以有一些创新,且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因为分业经营之外,现行《保险法》也允许财险公司经批准,可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这两个属于人身险的业务。
然而,产寿险分业经营并非不无道理。该原则设立之初主要是考虑到,保险业产寿险混业经营、内部统一核算时,往往会有一项业务亏损之后由其他业务来弥补的现象,影响整体盈利水平,潜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
郑伟对此表示,“分业经营有它的道理,因为寿险公司的给付是几十年之后,若没有很好的限制,它做财险业务可能会为了市场份额,压低费率恶性竞争,用长期准备金应对短期赔付。如果以后企业自律、行业监管都做得很好,可能再讨论能不能放开的问题,目前分业还是有必要。”
股东门槛提高
《保险法》修订建议稿抬高了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2009版《保险法》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而这次修改增加了“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且为拟出资金额的10倍以上”。这样修改后,使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条件变得更加细致。
对于做出这种改变的原因,朱铭来说,“以往注册保险公司时,有一个现象,那就是大量小股东集聚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非常模糊,不知道保险业是什么法则,什么经营规则,需要什么样的专业人员等,只是听说寿险公司是非常好的圈钱市场,就进来了。而一些这样的中小公司处于一种不上不下的状态,市场退出机制又不是很完整,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不过,在泰康人寿法律部负责人靳毅看来,这样一个门槛提升对解决上述保险乱象的效果有限。据他观察,多数欲进入保险行业的个人或公司,本身财力雄厚,这个改变难以形成实质阻碍。
此外,朱铭来称,门槛提高后,未来一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需要追加资本时,相对较安全、容易一些。
投资渠道拓宽
险资投资渠道大扩容将在《保险法》修订中有所体现,这一点毫无意外。
2012年保险资金投资“新政”施行以来,险资投资渠道及投资比例限制不断放宽。保监会多次发布文件,放开险资投资范围,比如《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
《保险法》修订建议稿里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的修改,多是将现实中已付诸实践的文件上升为法律。建议稿在原有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基础上,增加“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这两项。
“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已经扩大得差不多了,主流投资工具的渠道基本都已放开,所以现在的重点不是怎么去拓宽投资渠道的问题,而是保险公司要怎么去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问题。”郑伟说。
除了拓宽投资渠道,建议稿的确增加了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某大型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人士对财新记者说:“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防范。现在很多中小公司投资负债有一定程度的错配,尽管错配是一种获取超额收益的方法,但也会产生很大风险,保监会应该做出规范。”
保险代理人资格或取消
《保险法》修订建议稿显示,“将第一百二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而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保险销售人员将无需参加保代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及代理收取保费等活动。
“法律责任”部分也体现出这一改变。建议稿显示,“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
与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相比,修订建议稿增加了“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这一惩罚,并删除其关于“吊销其资格证书”的要求。
保险代理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展业中不规范行为频出等被诟病已久,而设立资格考试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这一初衷,在现实中收效甚微。不过,李青武对财新记者表示,可以规定不考试,但还是要规定一个资格准入的条件,比如说学历、专业要求等,并不是说想代理保险就代理保险。他认为,因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本应较银行、证券相关从业人员更高。
而对于“可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这一新加的规定,李青武称,因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大量人来代理营销业务,可规定较短的时间,比如一年内禁止从事这项业务,而不是终身禁止。
靳毅对财新记者称,整个《保险法》修订建议稿看下来,都反映出一种“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
这与保监会近年来对保险行业的诸多改革措施一脉相承。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多次表示,“要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改变主要依靠审批、核准等事前管制手段来防范风险的监管方式,把经营权还给市场主体,也把管控风险的主要责任交给市场。管住后端,就是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及时化解风险,切实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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