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芫
作家
我对美国社会的很多了解都缘于电视剧。比如我在《傲骨贤妻》里看到一段:一个蛋糕店主拒绝为同性恋人作婚礼蛋糕,被告到法庭。原告律师戴安指出:“蛋糕店主拒绝为同性恋人提供服务,等于拒绝认同他们的身份(who they are),是歧视。”我一下子想到年轻时站在马克西姆餐厅外的自惭形秽,幸灾乐祸地想:照这个逻辑,如今光膀子也能进马克西姆了?因为那位就是“膀爷”,“膀爷”就是他的身份(who he is)。
不久,一位朋友要在美国出租一套房子。中介给的第一份申请是一对未婚夫妻,未婚妻比未婚夫大12岁。朋友不反对姐弟恋,只觉得这种组合可能在租约期满前崩盘。朋友让我给她的中介打电话,想让中介判断一下这对租客是否靠谱,但中介滴水不漏地表示:“《联邦公平住房法案》禁止在租售房屋时用以下理由拒绝申请人:种族或肤色、宗教、年龄、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