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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债市“第一案”

2015年09月25日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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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军通过认购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次级份额获利超千万,孙明霞通过丙类户获得债券分销回扣款超千万
《财新周刊》 财新记者 穆为

  9月2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雨。

  建华区人民法院六楼东侧第一审判庭,两年前震惊整个市场的宏源证券债券利益输送案开庭审理。

  此案共涉九名被告,以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陈智军为核心人物,上至两名公司领导总经理胡强、副总经理周栋,下至部门一名员工叶凡,业务往来中的三名同行国信证券孙明霞、侯宇鹏、谢文贤及一名关联方刘今珩,还有陈智军的一位朋友宋小宁。

  8时30分,审判长宣布开庭,九名被告被法警带入法庭。看到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属、旧友、同事,他们或点头或微笑示意。

  从2013年9月10日陈智军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10月11日国信证券公告孙明霞被带走调查,两年时间过去,当初的宏源证券已变成了申万宏源,夕日债券市场的“一哥”“一姐”,也已成为了富有想象空间的江湖传说。

  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幻,让人唏嘘不已。

  “本案是在我国债券市场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债券发行上市机制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位律师说,“金融领域的特殊性,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在相关法律规定不严密的外部环境下,市场参与者为获取并无法律明文禁止的利益,是一段时间内债券市场的常态。”

自购理财产品

  此前曾有多个消息源对财新记者表示,陈智军涉案为宏源证券内部人士实名举报,审计署还进驻宏源证券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查,原因或为插手管理并认购了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次级份额,涉嫌利益输送,后由此牵出宏源证券总经理胡强和分管自营业务的副总经理周栋。

  9月22日的庭审确认了这一事实。

  2010年5月,宏源证券与东莞银行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由后者设立结构化债券理财产品“东莞银行-玉兰理财价值成长系列之债券5号”(下称“玉兰5号”),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风险小、收益低,由其他金融机构认购;次级风险大、但收益高,由陈智军自己或由他推荐的个人按一定额度认购,可享有优先级投资者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陈智军以同样的方式设立了“玉兰6号”“丰实融信6号”“丰实融信8号”“汇鑫3号”四只理财产品。

  宏源证券内部人士曾表示,证券公司员工半公开认购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以补贴员工薪酬,在业内其实是个公开的秘密。他坦陈,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的不少员工当时也在认购理财产品的次级份额,收益率高的会超过100%,最低的也有30%。

  一位旁听了公开庭审的人士透露了更多认购细节:陈智军本人认购了“玉兰5号”次级等五只理财产品,合计4220万元,产品到期后获得收益4982万余元,平均收益率达到118%;胡强认购了50万元的“玉兰5号”次级和150万元的“丰实融信8号”次级,到期获利250万余元,收益率达125%;周栋认购了80万元的“玉兰6号”次级,到期获利37万余元,收益率为46%。

  次级份额为何有如此高的收益?一位券商资管人士对财新记者举例,一个1亿元结构化理财产品按行业惯例做成1∶9资金配比,1000万元内部认购收益率不设限的次级,9000万元认购收益定在8%的优先级,如果产品的实际到期收益率为15%,则整体收益为1500万元。在此情况下,9000万元的优先级对应收益为720万元,1000万元次级对应的收益则为780万元,收益率78%。如果发生风险,也先用次级的1000万元来弥补亏损。

  “如果拿些好券,稍微放点杠杆,次级的收益率做到100%也不无可能。”前述资管人士说。

  具体操作上,证券公司一般会在设计结构性产品时先寻找次级投资人,让公司高管和中层干部凑钱投资,但金额并不高,有时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内部人员只买部分该产品的次级,并把这部分与次级的其他部分进行区分,并且签署一个补充协议作为次级里的特殊项目,但这部分协议不会体现在资管计划的书面文件中,而是作为私下协议不予公开。

  “正常这样做,应该是不违规违法的,因为资管产品的资金筹措都是一对一谈判的,产品结构也是根据资金来设计的。”该人士解释,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券商都这样设计内部员工的认购。

  但是,据另一位旁听了公开庭审的人士透露,在检察机关看来,陈智军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为了能使理财产品获得高收益,陈智军利用他作为投资顾问和负责自营债券交易的便利,将宏源证券的利益以“定向交易”和“让渡宏源证券利益资源”两种方式输送到理财产品,把本应属于宏源证券的利益据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这些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据悉,五只涉案理财产品在存续期间共发生了180笔定向交易,获利784万余元,还发生了62笔让渡宏源证券利益资源的交易,共向理财产品输送利益2240万余元,一共给宏源证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占产品获利总额的38%。

  有债市人士分析称,公司内部人员大规模认购此类理财产品,确实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如果优先级部分由公司自营盘认购的话,这等于拿公司的利益贴补给了认购产品的员工。“我们公司虽然有类似产品,但绝不敢让本公司的员工大规模认购。”

  “宏源证券的债券销售交易部对外挖人时,还以此作为优势,说自己的激励机制灵活。当时听了就觉得真大胆,我们是不敢这样激励员工的。”另有债市人士说。

陈智军(左),孙明霞(中),胡强(右)。
陈智军(左),孙明霞(中),胡强(右)。

  除了自购理财产品次级份额,旁听人士透露,陈智军还涉嫌通过虚假报销侵占宏源证券利益。

  陈智军利用担任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用购买“假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虚假发票)以办公费用名义报销528万余元,为家人报销旅游费、机票、购车手续费、车辆装饰费用9.3万元,指令下属员工购买福卡、油卡99万元,在宏源证券予以报销,并非法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称,陈智军利用五只理财产品次级份额侵占宏源证券1939万余元,通过虚假报销侵占637万余元,合计侵占宏源证券2576万余元。

  1979年出生的陈智军,中国人民大学本科、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生毕业,2008年下半年被胡强从泰康人寿挖来,进入宏源证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9年筹建债券交易部(后更名为债券销售交易部),出任总经理。2013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公诉人表示,陈智军归案后举报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其中包括一人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另一人涉嫌职务侵占。

溢价分销高回扣

  通过宏源证券一案,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查出了有“债市一姐”之称的孙明霞及其团队中的骨干侯宇鹏和谢文贤。

  三人涉嫌犯罪行为是2010年在华林证券期间所为,他们当时的身份分别为华林证券副总裁、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交易员。

  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华林证券承销了五只一级市场债券,并决定采用溢价分销(向分销商索要回扣,债券价格大于票面价值)的形式。五只债券分别为“10鄂国资债”“10绍黄酒债”“10嘉建投债”“10嵊州债”“10平湖债”。

  当时还是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易员的叶凡,通过债券市场的群发邮件得知这一消息,并告知陈智军;陈智军随后向胡强、周栋汇报,打算溢价分销华林证券这五只债券;胡、周二人同意支付回扣获取债券。

  以“10鄂国资债”为例,其市场价值是5.7%,实际发行票面利率是6.08%,多出来的0.38%就是溢价。侯宇鹏当庭表示,华林证券和宏源证券的这种合作,是债券市场非常普遍的一种业务模式。

  最终,宏源证券获得了23.7亿元“10鄂国资债”,6.3亿元“10绍黄酒债”,2.6亿元“10嘉建投债”,7.5亿元“10嵊州债”,14.5亿元“10平湖债”。

  检察机关称,宏源证券分销上述五只债券,共获利1.04亿元。

  期间,陈智军让叶凡与侯宇鹏联系返回扣款事宜,侯宇鹏向叶凡提供了两个丙类户——哈尔滨丰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炯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让谢文贤指导丙类户的实际控制人刘今珩如何进行交易。

  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规定,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户以商业银行为主,乙类户包括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丙类户主要是非金融机构法人。

  设计推出丙类户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市场活跃,但逐渐一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外开设丙类户,在发行环节拿券,在交易环节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代持、养券、倒券等灰色行为,借机向关系人违规输送利益,这也成为2013年“债市打黑”的重灾区。

  叶凡通过宏源证券自营债券与丙类户,以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交易,从而将回扣款留存于丙类户。回扣款进入丙类户后,侯宇鹏按孙明霞的指令,让刘今珩将钱款汇到其他账户,余款作为刘今珩的好处费。

  检察机关称,宏源证券返给孙明霞等人回扣款共计7680万元,其中转给孙明霞控制的个人账户共1522万元,转账至侯宇鹏控制的个人账户共480万元,转至谢文贤账户239万元,刘今珩得款670万元,检察机关当庭并未透露剩余4000余万元的去向,但按照孙明霞的说法,拟用此笔款项作为部门的资金池,用于补贴员工奖金。一位旁听了公开庭审的人士透露,胡强、周栋当庭表示,当初陈智军向他们汇报对华林证券溢价分销时,以为是公对公的形式,此回扣款应返给华林证券公司,并不知道款项最终流入孙明霞等人的个人账户。

  检察机关认为,孙明霞、侯宇鹏、谢文贤的行为,是在金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据为己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刘今珩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把巨额现金转入多个银行账户,获取高额回报,且利益来自非法所得,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宏源证券以支付回扣款为代价,获得大量债券分销获利,胡强、周栋、陈智军、叶凡,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旁听人士透露,孙明霞当庭表示,在宏源证券陈智军、叶凡被带走调查后,她曾向国信证券纪委和党委自首,由于案发时在华林证券供职,她也曾找过华林证券的领导谈及此事,“当时还想打听宏源证券退钱的账号,但找不着人。”

  今年44岁的孙明霞,毕业于加拿大康考迪亚大学商学院,曾任职深圳能源集团财务部和华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国际财务部,后加入国信证券,从普通员工成长为债券部总经理,2008年加盟华林证券,2011年升任华林证券总裁,2012年回归国信证券。

  凭借在企业债承销上的骄人业绩,孙明霞有“债券一姐”“债券女王”等称号。

  2013年初有媒体人在微博上爆料称,“国信证券固定收益部奖金高达2亿元,部门主管孙明霞获得8000万元奖金”,孙明霞在庭审中讲到此事时说,“实际上那年到我账上的奖金是692万元。”

  今年41岁的侯宇鹏和39岁的谢文贤,是追随孙明霞多年的旧部,二人都于2008年进入华林证券,后与孙一同转战国信证券。侯宇鹏曾任华林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经理,谢文贤曾任华林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交易员。

  2013年10月11日,国信证券公告称,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孙明霞、副总裁侯宇鹏、债券交易部总经理谢文贤因个人原因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2013年,审计人员通过调查孙明霞一案,还牵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债券发行审批的工作人员的涉案问题。此前,有市场人士透露,孙明霞供出了涉及数百人的名单,其中就包括2014年12月16日被查的发改委财金司两位处长:一位为已调至信用处任处长的苏崇波,一位是已跳槽至机构的前副处级调研员魏星。

  据另一位旁听人士透露,庭审中并未涉及上述具体信息。公诉人仅表示,孙明霞举报某人受贿,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侯宇鹏归案后也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

  2007年10月,宏源证券在股东结构重新梳理后,引入了总经理胡强。胡本人的业务能力很强,并大胆起用少壮派,从泰康挖来陈智军后,为其组建了债券销售交易部,而宏源证券此前已有一个固定收益部。两个平行部门开展类似业务,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宏源证券当时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债券销售交易部和固定收益部。前者既做债券销售也做债券交易,做得风生水起,成为宏源证券最主要的利润机器;后者的领衔者是宏源证券的投行老人吴志红,长期主管债券业务,但业绩一般。

  “这两年(指2012年前后)债券销售交易部太猛了,业绩把固定收益部彻底压住了。”宏源证券人士当时说。债券销售交易部业务的加速扩张和并不太明晰的业务边界,也为本案中的“滥用职权犯罪”埋下了伏笔。

  一位旁听了公开庭审的人士透露,在2010年和东莞银行合作前述理财产品之前,陈智军以开展创新业务为名,曾向胡强和分管债券销售交易部的副总经理周栋,汇报了为理财产品做投资顾问的想法。

  从最终的结果看,胡、周二人同意开展上述投资顾问业务。

  而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债券销售交易部的职能性质,它到底属不属于宏源证券的自营部门、能不能做投资顾问业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检察机关认为,在胡、周二人的同意下,陈智军的行为突破了“隔离墙”制度,并称“胡强、周栋明知陈智军不应做投资顾问业务而表示同意,在有关人员反对的情况下,违规同意了陈智军以资产管理部的名义做投资顾问,通过资产管理部的通道向银行发送陈智军决定的投资建议书”。

  检察机关还称,胡强、周栋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人员,支持或者放任下属陈智军违规以资产管理部门的名义操纵理财产品,将宏源证券的利益输送至理财产品,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国家利益损失约6100万元。

  但胡强和周栋在法庭上均表示,根据宏源证券内部规定,任何一项事宜的决定都要走逐级上报的签报程序,只要任何一个分管领导和部门不同意,签报是到不了他们那里的,因此认为这不是个人行为。

  “胡强、周栋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者,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构成国有公司职员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表示。宏源证券其时占股逾60%的大股东为中央汇金公司旗下的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69年出生的胡强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南开大学在职经济学博士,也是中国证监会注册保荐代表人。胡强曾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光大证券有限公司北方总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曾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1962年6月出生的周栋,经济学学士,曾任北京旅游学院管理系讲师,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贷款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2013年9月29日,宏源证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2013年9月27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胡强、副总经理周栋因个人问题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决定免去二人相关职务。

索要次级份额

  宋小宁是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原副主任、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结算服务中心原主任,自称和陈智军是朋友关系。

  2010年5月19日,宋在陈智军推荐下认购了150万元“玉兰5号”次级理财产品。由于看到高收益,在“玉兰6号”发行前,以“想多要些份额,让其他领导也买一些”为由,向陈智军索要1500万元份额。

  之后,陈智军提出让宋小宁在“玉兰6号”建仓时提供帮助,分配给了宋小宁1100万元“玉兰6号”次级份额,由宋与他人合伙购买。

  所谓提供帮助是宋小宁指令下属员工在2010年9月16日和17日将省联社持有的“08海航债”等五只债券(面值共4亿元),以低于中债估值的价格卖入“玉兰6号”。检察机关称,上述交易给省联社造成损失656万余元,“玉兰6号”到期后,宋与他人共获利509万余元。

  此后,宋小宁继续向陈智军索要理财产品次级份额,在2011年11月8日以其内弟的名义认购了500万元的“丰实融信8号”次级,到期获利499万余元;2012年1月29日认购400万元“汇鑫3号”次级,到期获利390万余元。收益率均接近100%。

  “宋小宁利用职务便利,向陈智军索要三个理财产品次级份额,共获利1399万余元;陈智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宋小宁行贿509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宋小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索要理财产品的次级份额到底是一个申请购买行为,还是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贿赂的行为,则是本案的一个焦点所在。

  一位旁听了公开庭审的人士透露,有辩护人表示,“次级债份额”本身作为一个交易机会,不具备任何价值,不是有价证券,不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此外,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也不应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而检察机关认为,理财产品属于财产范畴,且本案中的理财产品是在人为的操纵下获取的高收益,故算作行贿行为。

  前述“08海航债”等五只债券是如何以低于中债估值的价格卖入“玉兰6号”的,也是庭审中涉及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称,五只债券卖给了“玉兰6号”。但有辩护人当庭表示,具体的过程是五只债券先是卖给某农商行两只、某城商行三只,后由宏源证券指令银行再卖给“玉兰6号”,称这两个银行是宏源证券陈智军指令的过桥机构,并称宋小宁不知情。

  此外,宋小宁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是法庭辩论中较为激烈的一个问题。

  宋小宁,1964年出生,1998年1月至2005年9月,被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聘为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结算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兰州市联社副主任;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被省联社聘为金融结算中心主任;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职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结算服务中心主任,2010年10月后任职省联社副主任。

  辩护人称,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结算服务中心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案相关的时点上,宋小宁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检察机关认为,从宋小宁的工作履历看,应属于“视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

  2013年9月20日,宋小宁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执行。甘肃省政府网站2014年12月31日消息,免去宋小宁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但没有注明原因。

  据旁听了公开庭审的人士透露,九名被告在最后陈述环节中,都表示尊重和服从法院的审判,同时也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接近晚上9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九名被告被法警带离法庭。

  齐齐哈尔的雨还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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