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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目睹家暴”也不行

2019年12月09日第47期

  文|财新周刊 黄姝伦,陈芷楠(实习)

  因目睹家庭暴力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广东省拟立法将其纳入保护范围。11月27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第58条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早在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报告《紧闭的门后: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就曾指出,即使儿童不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如果他们目睹、耳闻了家暴实施,甚至意识到家暴的存在,这对其身心发育和社会行为方面,负面影响大,即便成年后,也难摆脱家暴“经历”留下的阴影。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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