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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偷井盖可判故意杀人

2020年05月04日第17期

  文|财新周刊 陈怡帆(实习),单玉晓

  继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之后,司法机关关注到“脚底下的安全”,出台惩治涉窨井盖犯罪指导意见。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在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提供更明确的刑事政策指引。

  《意见》所称的“窨井盖”是指城市、城乡接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意见》从窨井盖的生产、采购、使用等多个方面,列举了可能涉及犯罪的具体行为及刑罚适用。《意见》规定:对于盗窃、破坏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7条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对前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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