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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全面修订的基石

2016年02月29日第8期
建议《商业银行法》变为《银行业法》,由机构立法逐步转向机构立法与行为立法相结合,从负债业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

  文|《商业银行法》修法研究小组

  中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自2003年修订以来,金融市场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过去的许多规则和设计已经无法满足银行业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分业经营的立法基础与混业经营的发展实际相偏离;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难以满足市场化改革的实际需要;部分条款滞后于发展实践或与其他相关法规存在冲突;重要领域的制度缺失导致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规范困难,特别是对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立法,只是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授权银监会监管。另外,对一些新型金融业态和机构的监管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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