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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求解信托财产独立性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1年第20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5月24日
随着信托风险资产处置过程中诉讼的增多,信托公司各类银行账户在名称上未做细分的技术性漏洞随之凸显,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行业立足的根基何在?
2016年成立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全国统一信托产品登记平台,但并未涉及更核心的信托财产登记。

  

  文|财新周刊 张宇哲

  一家债券私募基金公司此前认购了四川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后因四川信托陷入兑付危机,广州农商行起诉四川信托并申请资产保全,包括该债券私募基金公司认购产品在内的多个非涉案信托募集账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这令该债券私募基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颇感意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体现”?

  “法院弄不清楚哪个账户是四川信托的自有账户、哪个是信托专户,因为公司所有的信托项目资金募集专户都是以四川信托之名开立的,所以法院受理诉讼保全时,只要看到户名是‘四川信托’,就先冻结了再说。这类非涉案、被冻结的信托账户有上百个。”一位四川信托人士对财新表示,如果账户名称能够明确体现出信托募集账户和信托公司自有账户的区别,那按照《信托法》,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不能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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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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