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萧辉
八年前现象级电影《我不是药神》在全国公映,引发全社会对代购境外药品的持续关注。随后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列为假药,相关销售行为不再作为销售假药罪处理。
尽管如此,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销售境外药品,即便是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仍然存在法律风险。比如,近年来代购销售印度壮阳药、韩国减肥药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全国各地不时发生,且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财新了解到,有经销商在甘肃兰州、福建厦门被刑事立案后又撤诉、撤案,但在辽宁阜新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入刑;有人在浙江丽水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其供货的上家则在山西泽州县脱罪;还有人经历了从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到妨碍药品管理罪,再到无罪的全过程。这类案件的办理始终伴随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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