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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为何要“三权分置”?

2016年09月12日第36期
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为何要再分离?承包者和经营者的权利怎样划定?在中央深改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之际,资深土地专家刘守英全面阐述见解
刘守英:同地同权是土改核心

  文|财新周刊 周东旭 汪苏

  8月30日,中央深改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中国农业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尚未公开的文件将成为谋篇布局中国农业发展,为其提供农地产权制度基础的纲领性文件,并为正在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厘定基本方向。

  所谓农地“三权分置”,即在中国第一轮改革将农地权利创造性地实行“两权分离”——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在农村人口与土地不断分离的新情况下,将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置为集体成员“承包权”与耕作者“经营权”。《意见》对“三权分置”的原则予以明确框定,即“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不难看出,其政策导向是对“三权”实行平等的、无偏向的保护。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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