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出人意料地成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一项内容(详见本刊本期“万人特赦启动”)。上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决定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服刑人员实行特赦。此议一经提出,便引起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然而,上次特赦距今已垂垂四十载。此番特赦标志着相关沉睡的宪法条款得以激活。此前,中国实行过七次特赦。除1959年首次特赦涉及普通服刑人员,其他特赦对象均为“战犯”。本次特赦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也是普通服刑人员在时隔56年之后再度受益,因而较之以往,此次特赦具有更为强烈的法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