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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政企均应主动回应网约车垄断质疑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6年第3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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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是否需要反垄断申报、是否可能涉嫌垄断,有待政府审查结论,更重要的是各方遵守法治经济的基本原则,监管者切实担起责任,敢于迎难而上,而当事企业切实在法律框架内行事

   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后,市场从原先热切呼吁放松网约车管制、赋予其合法身份,转而生出忧虑:滴滴出行会否从此走向寡头垄断?对此,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授权范围内适当“靠前”,而当事企业亦应以开放的态度直面现实。

  过去十天,无疑将在中国网约车发展史上留下浓浓一笔。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在全国范围内承认网约车合法地位的国家。然而,随着滴滴出行这一行业“巨无霸”隐约在望,对垄断的担忧不断发酵。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无论滴滴还是优步,迄今均惜字如金;对经营者集中负有反垄断调查职责的政府部门,亦出言谨慎。

  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架构,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合并、收购等行为,符合一定申报标准,就应当提出反垄断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审核,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对于涉嫌操纵价格、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等垄断行为,则由工商部门等给予查处。显然,商务部门是规制垄断的第一道“闸门”。该部新闻发言人8月2日在发布会后被追问时表示,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总算初步亮明了态度。其实,即使企业不主动申报,商务部也并非没有主动介入的理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集中未达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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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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