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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将迎统一监管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6年第4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0月24日
明确央行作为主管部门,并统一监管规则和联合惩戒,能否根治信用评级行业“以级定价”“以价定级”等痼疾,能多大程度改变评级结果虚高、泡沫化严重的现状,尚待观察
《征求意见稿》将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主体分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了央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央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是市场监管部门。 视觉中国
 

  文|财新周刊 张宇哲 郭楠

  呼吁十多年后,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终于将迎来统一监管协调的新格局。

  10月中旬,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起草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主体分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明确了央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央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是市场监管部门。在业内的多年呼吁下,《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前述三大债市监管部门的信用评级规则,被视为央行统一监管协调、打破债市监管分割格局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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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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