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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平仓是与非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6年第43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1月07日
在五只伞形信托的管理中,五矿信托未强制平仓,事后按照与劣后投资者签署的联保函进行了跨单元跨产品清算,这一过程是否合理合法?
 

  文|财新周刊 杨巧伶

  在2015年股市跌宕中沉浮的伞形信托,已退出历史舞台;但因伞形信托投资亏损引发的纠纷,仍在上演。

  部分因股灾致损的伞形信托劣后级投资者,一方面接受股灾导致亏损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也认为信托公司的主观管理失误致使其损失加重,例如应平仓而未平仓等,并以此为由将信托公司举报至监管部门,甚至告上法庭,要求信托公司赔偿受托责任履行不当致使投资者加重亏损的那一部分损失。

  目前,五矿信托正面临此类纠纷。所涉投资者为朝阳一号、西南鸿晟、莞盈一号、盛隆一号、新时代恒禧五只伞形信托的劣后级投资者,其中,朝阳一号为纠纷重点,牵涉自然人中间级投资者,结构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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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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