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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破产机制如何尽其用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7年第38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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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欲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健全的破产制度须臾不可或缺

  《企业破产法》施行十周年之际,多宗案例显示,破产这一市场退出机制并未获得广泛认可,充分发挥功能。昔日光伏巨头江西赛维破产重整一波三折,堪称典型(参见本刊2017年第37期“破产重整的赛维样本”)。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去产能”扎实推进,“僵尸企业”需加速淘汰。在切实维护各方权益的前提下,让企业规范地退出市场,变得愈发紧要和迫切。

  企业破产的通常导因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法院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近一两年破产案件数量虽有一定增长,但绝对数量依然偏少,利用破产机制退出市场的企业占比极低,这与供给侧改革深化的背景显得颇不协调,原因无非是各界对破产制度存在先入之见,兼有利益羁绊。如果不能有效化解现有阻碍,积极建构配套制度,破产机制就难以在市场出清中充分扮演角色,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倘若能如不少学者所愿,《破产法》修改尽快启动,上述问题应借机求得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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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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