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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税收优惠之辩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50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首次明确单一创投基金可以作为纳税核算单位;焦点在于如何落实
 

  文|财新周刊 刘彩萍

  以合伙人形式存在的创投基金,其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到底如何纳税,从2008年合伙制基金被引入中国以来,一直是业内探讨和争论的焦点,在实践中也因各地方政府推出五花八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合伙人纳税标准各不相同。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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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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