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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地方金融监管立规争议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2年第11期 出版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条例》为监管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但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加重股东责任等条款尚存争议
《条例》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规则和上位法依据,统一了监管标准,对地方金融监管作出顶层设计,并赋予地方金融监管局对“7+4”类机构的准入权、处罚权,有利于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图/视觉中国
 

  文|财新周刊 张宇哲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备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关注。

  根据《条例》,监管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包括目前“7+4”类机构中的“7”(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另外,“4”类机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所)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也参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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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肖子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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