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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之辩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0年第36期 出版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将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与LPR挂钩,具有灵活性和进步性;但降低后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符合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实际?是否反而会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
民间借贷本是对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但近年来也出现了借“民间借贷”之名的乱象,相关纠纷的数量也随之攀升。
 

  文|财新周刊 张宇哲 胡越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的朱红伟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将家住青海省西宁市的李敏秀告上法庭,要求李敏秀偿还15.05万元借款本金,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但在2020年9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朱红伟关于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未获得全部支持,法院判定李敏秀按照年利15.4%支付利息。

  这是因为,在此案被法院立案的前一日——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最新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宣布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85%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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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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