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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慎提独董废除论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1年第47期 出版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中国经济欲要具备富有竞争力的微观主体,完善公司治理就是绕不过去的坎儿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图/视觉中国

  近日,作为“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该公司须向投资者赔偿约24.59亿元,其5名前任及在职的独立董事,则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数亿元。这一判决引发热议。我们该如何对待独董这一制度,中国的公司治理如何完善,都需要深刻反思。

  独董制度引入中国已整整20年。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A股独董制度正式确立。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见,独立是这一制度的灵魂。遗憾的是,独董制度并未很好地实现初衷。不少独董沦为关系董事、人情董事,乃至被揶揄为“花瓶董事”,本为监督角色,反被俘获。康美药业案引发了长期郁积的不满,网上出现针对独董制度的愤激声音,“幼稚论”“无用论”不绝于耳,直至“废除论”。我们对此不能苟同。与其情绪化地泄愤,不如认真反思为何独董制度会走样,扭曲它的环境与土壤又是什么,进而创造条件不断改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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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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