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一个有关网络隐私的终审判决引发了关注,原因是这一判决重新确认了互联网隐私的定义和边界。
原告朱烨认为百度在未经其知情和选择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她搜索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此案一审法院判决朱烨胜诉,但百度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终审判决中推翻了一审的决定,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 驳回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