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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金融反腐须“穿透”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05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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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反腐机制的前提是监管正位

  金融领域已成反腐重点。新年伊始,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将“金融信贷”与“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一起列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刚刚闭幕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提出,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金融、资本市场等领域经济犯罪案件,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与金融腐败,常常是一体两面,“权力搅买卖”与违法犯罪如影随形。

  金融腐败危害的是金融安全,破坏的是金融秩序,其中,既有兴风作浪的“金融大鳄”,也有大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监管机构“内鬼”,二者结成“命运共同体”。金融腐败与其他腐败存在共性,根由均为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但是,在“新兴加转轨”的中国,金融腐败又有其特殊性。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体制未理顺等金融抑制衍生出的问题,为金融腐败提供了高发的温床。所以,金融反腐不应止于“秋后算账”。在“打虎拍蝇”的同时,全面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理顺职能,强化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本领,避免监管真空、套利,尤其要解决“谁来监督监管者”的难题,才能将金融反腐进行到底。衡量金融反腐机制成熟程度的一个标杆则是能否实现“穿透”,一如金融监管须“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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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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