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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公平竞争审查不应囿于政府自查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8年第48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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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借反垄断法修订之机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反垄断法》实施10年之际,政商学界人士纷纷发表反思和建言,与反垄断息息相关的公平竞争审查问题也备受关注。两年前,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五部委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满一年。决策层明确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曾引发学界和企业界热切期盼。成效如何,如何完善,有关部门如今也有必要认真评估并采取行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在对行政机关等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实施事前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不得出台。这一制度倘能执行到位,无疑将极大规范政府行为,厘清政策与市场边界,从源头上消除行政性垄断,减少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内的公平竞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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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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