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领域终有一部综合性法规可循。《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公布,这是中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历时十八载,耗时之长、过程之曲折十分罕见,既凸显了其出台之难能可贵,也意味着其执行不会一帆风顺,实现政府投资法治化尚有重重艰难险阻亟待跨越。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领域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加以管理,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带来一系列问题。《条例》立法层次提高,综合性和约束力增强。同时,《条例》吸收了近年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预算制度改革和防控地方债风险等方面的经验,不少规定有了显著进步,例如,《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有助于遏制隐性债务增长,控制地方债务风险;《条例》规定“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也符合将政府投资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的改革方向;《条例》还要求,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这些规定均可圈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