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值班主编 凌华薇
每次金融危机过后,都会伴随对金融创新的反思。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激发金融业活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但也常被认为是绕监管、钻制度漏洞的代名词。如果监管规则和制度有问题,落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又缺乏必要的弹性,这种情况下的“金融创新”可推进制度优化,就具有一定合理性。比如,《贷款通则》过去对不良贷款的定义、现在对贷款业务仍然存在的种种限制都过于陈旧等,需要靠金融创新来推动规则与法律的调整,有一定正面意义。
但诸如结构化发债、影子银行等所谓的“金融创新”,则很难归到此类。
结构化债券,借鉴了衍生品结构化产品设计中的一些概念,为资信水平受质疑的发行主体,设计出由发行方自行认购部分债券,再通过同业市场质押,以同业信用置换企业信用,更容易获得融资的路径。这一模式最早出现于2013年,相关发行主体颇为著名,目前因各种原因境遇不佳,处于苟延残喘之中,说明此类模式只能饮鸩止渴一时,但解决不了企业的深层次问题。此后这一模式在2016年债市遇冷后开始流行,2018年以来更大行其道。不少金融从业者认为,这种办法解决了部分市场主体债券发不出去、不好发的难题,有利于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了实体经济,又为金融机构创造了收入来源,两全其美,顶多是利用了政策的漏洞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似乎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