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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失信惩戒须有界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9年第50期 出版日期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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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是造成失信惩戒泛化滥用的主要原因

  失信惩戒泛化滥用之势有望扭转。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支持民营企业“28条”,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观察人士大多关注这份文件中有关市场进入、公平竞争、金融支持之类的内容,其实,在当下,规范失信惩戒对民企的境况可能更为切近。我们期待中央这一部署尽快得到细化与执行。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其意殷殷。过去六年,信用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信用意识已在社会各阶层中初步树立。然而,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先发展后规范的势头。各地自行其是,层层加码,失信惩戒扩大化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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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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