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张宇哲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备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关注。
根据《条例》,监管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包括目前“7+4”类机构中的“7”(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另外,“4”类机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所)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也参照《条例》执行。
文|财新周刊 张宇哲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备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关注。
根据《条例》,监管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包括目前“7+4”类机构中的“7”(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另外,“4”类机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所)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也参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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