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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特别报道:没有收监的涉疫罪犯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3年第02期 出版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难题在于,流调的技术条件难以证明病毒传播因果关系的确定性。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之后,涉疫已决和未决案件该何去何从
2022年10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一处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防疫工作人员们检查来往车辆。
 

  【最新动态:财新闻,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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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沈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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