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张一川 单玉晓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与界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的宪法类似,是规范刑事司法中公安、司法机关权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关系的基本法律。自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通过包括刑诉法在内的七部法律以来,该法分别在1996年、2012年、2018年历经三次修改。在适应社会发展、司法实践的变化同时,刑诉法的历次修改都有代表现代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闪光点——1996年,庭审方式改革,引入控辩对抗制诉讼模式,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废除收容审查制度,确立“疑罪从无”等原则;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任务条款,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一审程序中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2018年,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