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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结束野蛮生长

2015年08月07日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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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棋局落子,第三方支付、P2P行业首当其冲,后手陆续有来
《财新周刊》 财新记者 张宇哲 吴红毓然 王玲 李小晓 制图| 齐林

快捷支付双刃剑

  在线上支付方式中,大头是银行卡快捷支付。以2014年“双十一”为例,支付宝快捷支付金额占比为56.9%;余额支付其次,占比12.5%;余额宝账户第三,占比11.5%;网银在内的其他支付渠道占比0.7%。

  “这说明快捷支付大家最常用,如果严格执行‘征求意见稿’第15条,目前的快捷支付流程都是不合规的。”有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表示。

  第15条对于银行卡快捷支付的交易验证方式,规定“银行应当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以及交易限额等必要风险管理措施”。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都得由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和交易验证;支付机构应当取得客户和银行的授权,才可以扣划款。

  快捷支付并不需要U盾、繁杂的口令或网银,只需获取银行卡持有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以及办卡时预留银行的手机号码,凭借快捷支付公司发出的手机动态验证码就可以完成交易。“如果不是当年快捷支付开了个口子,网上能有那么多卖身份证号的吗? 无论是谁都不能以牺牲用户隐私为代价。隐私信息一旦泛滥,对个人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安全、国家信息安全都有影响。”前述公安部三所专家称。

  “目前的快捷支付没有验证银行卡密码,安全隐患比较大,再加上很多老百姓以为保管好密码就没问题,安全性上有一定瑕疵;由银行直接双因素验证,可以验证银行账户密码,安全保障性更高。”前述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称。

  第15条并非新要求,2014年央行和银监会已分别发布规范快捷支付流程的5号文、10号文,这一制度也是2012年银监会86号文的延续,都已明确规定银行与客户签订授权、约定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方式,交易原则上由银行验证。

  “现在是通过技术手段,把原先该你做的事情,让你重新再做一遍。”陈宇表示。

  在支付机构看来,快捷支付银行验证,意味着快捷支付必须跳到银行自己的页面,流程复杂。从用户体验上来说,肯定没有微信发红包这么方便。

  “只是首次绑定跳转银行页面,才能实现银行直接和客户签约,并实现10号文要求的直接双因素验证,以后支付跟现在流程一样。”一位银行电子银行部人士说。

  由于目前快捷支付的验证方式,由占据绝大部分快捷支付市场份额的主流支付机构主导,银行或者被动接受,或者不开通快捷支付,根本无法按照本规定执行。“此前5号文、10号文一直并未严格执行,推进困难;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对于银行来说只是小利,主要由于银行早就有符合监管的快捷产品,但支付机构不配合接口开发,银行也没法直接切断现有接口。”前述银行人士透露,此次“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快捷支付的流程,未来的执行仍是难题。

  在陈宏民看来,快捷支付是把双刃剑,“在用户体验和资金安全两方面难以兼顾。”

  快捷支付方便,但它无磁卡、无密令,客户身份认证级别较低,对客户资金安全存在一定威胁。财新记者从交行了解到,据该行统计,2013年1月到9月,淘宝上通过快捷支付方式交易的争议笔数上升较快,从100多笔上升到近600笔,欺诈金额从15万元增加到60万元。另一家银行的统计显示,2015年上半年,该行收到客户在支付宝平台上发生的争议交易共计645笔,涉及金额502.81万元。“这仅仅是一家银行的部分统计数据,说明快捷支付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银行人士称。

  在前述大行人士看来,无论是5号文还是10号文,支付机构难以推进的真实动机是“收集银行客户信息”。“日常生活中去小卖铺买东西要出示身份证吗?本质上是银行和互联网公司在争夺用户入口。”前述公安部三所专家表示。 陈宏民亦认可这一说法,在他看来,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支付宝、财付通这样交易规模大的机构可以获利,其他机构难以生存,但业内仍然热衷做支付机构的原因,除了相对银行牌照准入门槛低,一个主要原因是收集客户信息。“贴近用户是关键,这比平台还重要。所以,账户入口资源的垄断和各方博弈会越来越激烈。”

  VISA北亚太区创新支付业务副总裁郑道永(Paul Jung),此前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也证实,2013年,美国支付市场就有900多家初创公司进入支付行业,这些公司大多出身零售,转型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搜集消费数据,来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交易习惯,通过数据分析提供其他的服务来产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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