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结束野蛮生长
怎样监管PayPal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介绍,PayPal最初是1998年在美国加州成立的一家非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它目前能够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100多个地区进行支付,只不过在有些地区是被明确视为银行(bank),而不是单纯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2006年,美国28个州的检察官曾对PayPal发起诉讼,要求PayPal对消费者澄清:消费网络购物时,是否享受与信用卡消费一样享受《监管指令Z》的保护?PayPal不得不明确表示,因为自己不是信用卡机构,所以不会承诺《监管指令Z》完全一致的条款,但会明确揭示自己版本的消费者权利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但与此同时,PayPal明确承诺完全遵守《监管指令E》的要求,特别是对未经授权交易损失,PayPal承诺客户最高只用承担50美元。
由于没有取得银行牌照,PayPal不是银行。但纽约州和加州从PayPal所进行的业务性质的角度,怀疑PayPal在非法从事银行业务。2002年6月,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叫停了PayPal在该州的业务。消费者需在PayPal先充入一笔资金,然后才能进行网上购物支付,这些来自普通公众充入备用的资金,本质上属于“存款”,此类业务除非事先取得存款性金融机构牌照,否则不得擅自开展。
为满足纽约州的监管要求,PayPal提出了五种开展业务的替代方案:第一种,买家直接将资金直接放入卖家可以进入的物理账户或虚贷记卡账户;第二种,由富国银行代替PayPal进行电子转账,将资金划入卖家在其他银行的账户;第三种,通过富国银行以支票支付;第四种,将汇集到的客户资金,以客户名义购买货币基金份额,收益归客户,这些资金不属于PayPal因而也不会体现在PayPal自己的账户上;第五种,以委托方式,将客户资金存入无息FBO账户,以此表明PayPal本身并未从这些滞留资金中为自己牟利。
在前面三种方案中,资金都没有在PayPal账户中沉淀,因此,纽约州金融服务局表示认可。但若按照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案,因资金仍然在PayPal账户中发生沉淀,纽约州金融服务局明确表示其仍然属于银行业务范围,即使FDIC表示PayPal不属于“银行”也不影响其判断。在按照监管要求对业务模式进行艰难的调整之后,PayPal一直拖到2013年10月,才在纽约州取得支付牌照(moneytransm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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