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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不该承受之重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3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在《反垄断法》面前,市场主体并无国别之分,它不应承担振兴民族企业的重任,更不是一个国家实现其产业政策的工具

  文|陶景洲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

  已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有一句名言:“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自美国《谢尔曼法》1890年颁布以来,无论是美国铝业、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亦或是摩根财团,都曾尝试过反垄断之剑的锋芒,但挥剑者须万分小心,稍有不慎便可能“伤人误己”。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起初较为沉寂,除了2009年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鲜有大动作。沉寂在去年打破,从发改委“剑指”五粮液和茅台到工商局调查包装巨头利乐,一切都似乎昭示着这把“宝剑”在经历五年打造后终要出鞘。而近来反垄断风头更甚,无论是科技巨鳄高通、微软,还是车坛大亨奥迪、宝马和奔驰,均受到调查,更有12家日本车零部件企业再创罚单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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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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