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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扩大需防滥用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3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 王锡锌 | 文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拟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备受关注。

  在大国治理过程中,为了做到统一、平衡和多元,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各地方立法能力参差不齐,地方立法机构须在立法事项的范围、立法实体的合法性、立法程序的民主和科学性等方面做到依法立法。防止立法权滥用带来的地方保护法律化等问题。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下放地方立法权,相当于把事实上存在的地方制定规则的权力合法化和规范化。但是,要看到,地方立法中存在立法形式主义或立法本身抵触上位法等不规范的行为。未来《立法法》赋予更多地方立法权后,应特别注意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各地方立法水平参差不齐,有可能出现地方立法重复或互相排斥抵触的情况。此外,还可能出现立法权被过度滥用,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被法律化等问题。下放和扩大地方立法权后,各地方立法机构需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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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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