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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生与死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4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1月03日
高昱

  最近一两年的高压反腐,不仅揪出50多名贪腐高官和更多中层干部,也不时传来官员自杀的消息——其中不乏正处于协助调查或接受讯问者。尽管人们不免会说上一句“no zuo no die”,但多少年的国家培养、父母付出、个人奋斗,曾经的位高权重、人前风光,最后以这样惨烈的结局收场,还是不免令人扼腕。

  根据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官员贪腐已经很少再施用死刑。大部分人都认同,慎用死刑是善政,更何况现实早已证明,严刑峻法反而可能加码违法的疯狂,这是人治择罚体制从本质上挥之不去的悖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这一过低死刑起点事实上促使贪官更肆无忌惮——贪10万元就可能被枪毙,那贪1000万、1亿元岂不一样?贪得更多,还能获得更多收买领导、公检法人员的活动经费,降低东窗事发和被判死刑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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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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