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缺乏对现实深刻的认识,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缺乏在风险爆发后的及时调整,很多监管规定实质上沦为了摆设。
中国银行业向非国有股东开放时,仿照英美银行股东的高度分散化,有单个股东持股不可超过10%的监管规定。结果除了外资循规蹈矩,各种代持盛行。即使德隆崩盘暴露了该做法的普遍和危害性,监管对此也似乎无计可施。
中国银行业再度开放,这次大门向民营资本开缝扩大,要求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论原来10%与现在30%的依据分别何在,既然国家可以控制70%-80%的银行股份,为何对内对外开放不能同一标准?很多时候股东互相钳制的结果是无人真正对银行负责,反而有利于内部人控制乃至监管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