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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首修订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5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02日
《立法法》14年来首次修改,将确定人大在税收等领域的立法主导权,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强调法规主动审查
 

  文|财新周刊 欧阳艳琴

  “师傅,加满税!”2014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度上调燃油税,国民调侃“加满税”的同时,对税率调整的随意性批评也由之产生。

  加税是否有法可依?如何防止部门利益对个人权利的侵蚀?如何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这些与《立法法》有着直接关联。

  2014年12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自2000年实施以来《立法法》首次修订。在草案中,税收基本制度单独明确为法律保留事项,亦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此同时,《立法法》修改还意在调整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备案审查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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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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