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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监管权向央行转移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5年08月24日第33期
危机后各国着力搭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初现成效,但监管权向央行倾斜亦存争议,监管协调的机制性和责任机构的明确,将是应对不断涌现新风险的“防波堤”
2015 年1 月21 日,美联储主席耶伦(左)和财长雅各布·卢在财政部参加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公开会议。FSOC 例会几乎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内容说明及会议纪要会先后在其网站上公布。Jonathan Ernst/CFP
 

  文|财新周刊 王力为

  7月恰逢《多德•弗兰克法案》(下称“法案”)生效五周年。7月8日,美国财长雅各布•卢在布鲁金斯学会的纪念讲话中表示,“我们在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内正在密切关注并非全球金融危机原因,但可能是未来危机导火索的风险领域。”

  2008年危机之后,美国、英国、欧盟都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也都出现了较为明显的金融监管权向中央银行转移的趋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1年对64个主要政府和货币当局的问卷调查表明,金融稳定是88%的政府当局获法定授权的履职目标;宏观审慎为履职目标的比例为43%(另有52%的国家已有采取这一做法的立法计划或正在考虑这样的计划),其中,中央银行负有宏观审慎职责的占19%(接近43%的一半),金融稳定协调机构负有该职责的占9%,财政部和银行监管机构负有该职责的分别占5%;44%的国家设立了金融稳定协调机构,此类机构负责人在54%的国家由(在内阁中层级较高的)财长担任,23%由央行行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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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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