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2019年第4期,第52页“郑州强拆血案背后”文中“龙炎特卫”应为“龙焱特卫”;第66页第三行应为“范天铭方面迟迟未提供2007年的财务报告”;第84页第一栏倒数第13行应为“生产成本约占售价的百分之十几”,第二栏倒数第八行应为“吴江工厂目前拥有6个500升发酵罐”。特此更正。
本刊编辑部
本刊2019年第4期,第52页“郑州强拆血案背后”文中“龙炎特卫”应为“龙焱特卫”;第66页第三行应为“范天铭方面迟迟未提供2007年的财务报告”;第84页第一栏倒数第13行应为“生产成本约占售价的百分之十几”,第二栏倒数第八行应为“吴江工厂目前拥有6个500升发酵罐”。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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