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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应该代表、维护谁的利益?如何激活破产管理人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9年第05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2月11日
破产管理人应代表、维护谁的利益?如何提高专业性?行政干预的边界何在?要让破产“去污名化”,这些问题亟待厘清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许多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问题亟待解决。
 

  文|财新周刊 彭骎骎

  2019年元旦刚过,被破产搞得焦头烂额的山东威海大乳山滨海旅游度假区总经理刘新利,收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称已经指定了一家威海当地的清算事务所为其破产管理人。这让他有些不解:此前他曾多次向法院表明,有意参与重整的潜在投资人希望法院从外地找破产管理人,以公平公正处理债务,然而看来法院并没理会他们的诉求。

  山东威海大乳山滨海旅游度假区位于山东胶东半岛,与韩国隔海相望,处于被认为是“最美纬线”的北纬37度线上,已成为当地一张名片。然而13年前,这里却是荒山秃岭,以园林起家的刘新利看到其开发和环保前景,投入大量财力心力,以各种方式融资,吸引了包括政府投资平台等方面的资金。但因环境项目开发的长周期和外溢效应,投资回本较慢,债台高筑,最后被债权人和当地政府一起推进了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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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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