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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进入攻坚期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21年第17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5月03日
现行思路对遏制增量态度很坚决,对规模庞大的存量隐性债务提出“稳妥化解”的要求,指导督促地方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般指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的债务。其直接起源是地方政府需要或希望投入若干长期支出事项,法定债务限额并不能满足其资金需要,因而要在预算法限制之外举债。图/视觉中国

  文|汪德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近期一系列信号表明,“十四五”时期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攻坚期。

  4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省部级干部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专题研讨班座谈会的讲话中,将“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债务存量,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摆在其重点强调的财税金融工作首位。

  在此之前,“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稳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惩逃废债行为”;4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用约400字部署“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期在《人民日报》发表的两篇文章,也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做了专门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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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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