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如何理解“夫妻共同债务”,长期以来存在争议。2003年底,最高法院曾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款出台至今饱受质疑,离婚后“被负债”的案例此起彼伏,要求废止或修改的声音不绝于耳。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就被一笔巨额债务所困扰,并遭遇了旷日持久的诉讼。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出台新版司法解释,对何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了重新界定。其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