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岳跃
投资人老张经历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投资纠纷诉讼。一方面,盖有公章的《合伙协议》、千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基金管理人(GP)定期发来的财务报告⋯⋯似乎都证明他是合法的出资人。另一方面,在法庭上,另一方债权人凭借一份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出的工商登记信息,主张老张在该有限合伙基金中没有份额。
原因令人唏嘘。由于GP的原因,老张的名字从未出现在工商登记的名册上。
这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并非个案。在许多现实案例中,同一份私募基金份额在不同语境下地位不同:在银行流水里,它的出资人是支付真金白银的甲;在基金内部名册里,它是为了规避穿透风险而代持的乙;在工商登记的系统里,它是尚未完成变更注销的丙;而在复杂的合伙协议中,它又被切割成优先、劣后等不同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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