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单玉晓
4月10日下午,兼职从事刑事辩护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接到一通求助电话。“何老师,我怎么办,是不是犯罪?”对方是一名身价过亿元的民企老板,声称自己直接从公司支钱给高管发奖金,十年间总计上千万元,自己还借给公司几千万元。何兵劝他抓紧整改,平账。
无独有偶,当晚北京刑辩律师徐红亮也接到一名企业高管的咨询,对方举棋不定:已经从公司拿了300多万元,是扭头送回去,还是“一条道走到黑”?
这天上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这是继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后,“两高”发布的第二份事关职务犯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其中和民营企业老板、高管等人密切相关的一个新内容,是调整内部腐败行为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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