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周刊 许雯
日前,国家卫健委修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医师外出会诊当建章立制,并享有合理取酬的权利。
这是该规定2005年7月1日施行后的首次大修。
修订前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此次修订,将上述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修改为:“会诊医疗机构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文|财新周刊 许雯
日前,国家卫健委修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医师外出会诊当建章立制,并享有合理取酬的权利。
这是该规定2005年7月1日施行后的首次大修。
修订前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此次修订,将上述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修改为:“会诊医疗机构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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