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金晗
律师
特朗普近日表示后悔提名了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他们多次在重要案件中投票反对自己。确实,最高法院在全球关税、出生公民权等问题上作出了不符合特朗普政策期待的裁决。这触碰到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总统花费巨大的政治资本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却不能保证他们在重大案件中支持自己?
答案隐藏在美国宪政制度的设计之中。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总统拥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权,但正式任命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而一旦获得确认,大法官便不再属于总统的行政体系。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法官在“行为良好期间”(during good behavior)任职,这实际上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终身任期”。大法官可一直任职到辞世,也可自行辞职或退休;如果要强行免职大法官,则必须经众议院弹劾以及参议院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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