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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制度的核心问题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3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8月18日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以及民营银行试点改革的推进,对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的需求日益迫切
◎ 曾刚 陈婧 | 文

  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特点,其破产处置过程中,会涉及如下几个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问题。对这几个问题回答如何,构成不同国家各具特色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制度。

  效率优先的行政处置还是公平优先的司法破产?

  在很多情况下,破产清算不是也不应当是对付问题银行的最佳选择。一方面,在破产法演化中人们发现,有的企业尚存挽救价值,通过股权重组、债务减让、资产出售、业务调整等安排可以实现企业重生、企业资源盘活,并就此创建了以挽救企业为主的破产重整程序。这对于问题银行来说意义重大。问题银行是否有挽救价值需要综合判断,不能根据账面数字简单判定、破产清算了之;另一方面,问题银行的安危、价值与市场和公众的心理紧密相关,对付问题银行需要迅速而有序,从而最大程度保障金融秩序稳定和银行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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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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